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221号。法院认定朱某乙介绍贿赂,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吴宗宪律师(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221号
  • 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鄂利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
  • 辩护人:吴宗宪律师(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至2011年初,小产权开发商满某委托朱某乙联系“三违”办巡查队工作人员胡某,为超规划建房提供帮助。满某先后两次通过朱某乙送给胡某人民币共计4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无前科、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乙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替人转交,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替人转交钱给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本罪。
  • 自己没留下钱,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介绍贿赂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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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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