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221号。法院认定朱某乙介绍贿赂,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吴宗宪律师(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221号
- 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鄂利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
- 辩护人:吴宗宪律师(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至2011年初,小产权开发商满某委托朱某乙联系“三违”办巡查队工作人员胡某,为超规划建房提供帮助。满某先后两次通过朱某乙送给胡某人民币共计4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无前科、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乙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替人转交,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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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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