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苏刑初字第609号。法院认定陈某某、程某某介绍贿赂,均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苏刑初字第609号
  • 法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沈苏检刑未诉(2013)8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10月至2013年5月,程某某受多人请托,在明知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情况下,收取打点费用后将档案和费用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截留约人民币5万元后再转交审批负责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二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均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帮忙办退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帮忙转交打点费办提前退休,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帮忙,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介绍贿赂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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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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