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25)新7101刑初27号。法院认定达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新7101刑初27号
  • 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新疆)
  • 起诉书:乌铁检刑诉(2024)8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境外司机入境后车辆报废,达某帮忙把境内购买的车头与境外报废车头对调,报废车头留在境内抵扣修理费。鉴定意见认定该废旧机动车为固体废物,重七点二吨。达某经传唤到案,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达某对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达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说明

说是修车抵费用、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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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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