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0)宝刑初字第693号。法院认定顾某使用伪造的贷记凭证骗货,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宝刑初字第693号
  •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宝检刑诉(2010)60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顾某委托他人伪造带有银行印章的贷记凭证,并以订货需要卖方证明为由骗得企业证明材料,向被害单位订购一水柠檬酸,骗得三吨,价值人民币18000元,销赃得款198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说明

货不多、也销赃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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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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