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040号。法院认定王某使用伪造存单骗货,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适用缓刑。辩护人陈燕明律师(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040号
-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吴江检诉刑诉(2014)85号
- 辩护人:陈燕明律师(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伙同他人谎称制作门需要不锈钢,先行支付定金4000元,使用伪造的中国建设银行存单,骗得价值人民币78726元的不锈钢管件等物品。后退出赃款,其中74726元发还被害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陈燕明律师提出系自首、已退出全部赃款、作用相对较小。法院认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4726元,发还被害人。
说明
钱退了、也认定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金融凭证诈骗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