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402刑初614号。法院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0402刑初614号
-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嘉南检刑诉[2017]61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8月至10月,宋玉龙与他人在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经营服装加工业务,拖欠胡纲、程某、蔡某等30名工人工资共计169652元后逃匿。2016年10月24日,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仍不支付。2017年1月,家属在劳动保障所见证下支付全部工资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宋玉龙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后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逃匿后经责令仍不支付,本例仍定罪。家属代付并谅解后免刑,不是“赔了就不起诉”。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人社部门责令后仍不付,是构罪常见节点。
- 家属代付并谅解影响是否免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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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等规定。罪名对照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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