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仪刑初字第0293号。法院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仪刑初字第0293号
  • 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仪检诉刑诉(2015)26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初,曹某作为仪征市十二圩和平钢结构施工队实际经营人,拖欠朱某等14名工人工资计150962元。2015年2月4日晚逃匿并更换手机号码。2月5日,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贴公告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2月9日前足额支付,至立案前仍未支付。3月1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后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换手机逃匿、公告责令后仍不付,本例仍定罪并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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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等规定。罪名对照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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