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甘0111刑初94号。法院认定李某某聚众哄抢原煤价值3.6万元,构成聚众哄抢罪,因赔偿谅解、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丁得锋律师(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甘0111刑初94号
- 法院: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甘肃)
- 起诉书:红检公诉刑诉(2016)75号
- 辩护人:丁得锋律师(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8月13日16时许至19时许,李某某以对方生前欠其煤款未结清为由,不顾家人、被害人及民警劝阻,雇佣多辆货车、铲车将存放在煤场内约600吨原煤强行拉走并变卖,价值3.6万元。案发后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展开具体辩护观点。法院认定初犯、赔偿谅解、认罪悔罪,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觉得对方欠煤款,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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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聚众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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