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案号(2010)延刑初字第183号。法院认定郝佩学等八人强行收割小麦6.77亩、价值2100元,构成聚众哄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延刑初字第183号
- 法院:延津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延检刑诉(2010)11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6月5日21时许,郝佩学、张学敏、郝福喜等八人在麦田不顾农场工作人员及民警劝阻,强行将已成熟小麦收割6.77亩。经鉴定,被收割小麦价值2100元。郝佩学、郝福喜、张臣秀、刘成山系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八人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数额较大,部分被告人构成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郝佩学等八人均犯聚众哄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壹仟元。
说明
只收了6.77亩、鉴定2100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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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聚众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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