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案号(2024)冀0132刑初144号。法院认定魏某慧聚众淫乱,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杜园园律师(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4)冀0132刑初144号
  • 法院:元氏县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元检刑诉〔2024〕123号
  • 辩护人:杜园园律师(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魏某慧系聚众淫乱活动首要分子,自动投案并认罪认罚。公开文书未展开具体活动经过。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构成聚众淫乱罪,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魏某慧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自愿参加,本例作为首要分子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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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罪名对照见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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