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扬邗刑初字第00036号。法院认定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周广桂律师(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扬邗刑初字第00036号
- 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扬邗检诉刑诉(2015)23号
- 辩护人:周广桂律师(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担任扬州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处长期间,因他人请托,对相关企业申报材料未按规定审核把关,对未按规定建设完工的项目没有履行跟踪监督检查职责,导致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周广桂律师提出,环保局积极协助追回部分环保补助资金,追回的资金应当从被指控损失中扣减。法院结合司法解释,以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认定经济损失。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后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请托后不按规定审核,本例仍定罪。追回部分资金不影响已经造成的损失评价,本例仍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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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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