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菏牡刑初字第867号。法院认定付某、杨某犯滥用职权罪,均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潘海鹏律师(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菏牡刑初字第867号
  • 法院: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菏牡检公刑诉(2014)700号
  • 辩护人:潘海鹏律师(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付某任菏泽市牡丹区鲁西黄牛原种场场长期间,2010年12月违反招投标及专项资金使用规定,致使390629元专项资金未能用于指定用途;2012年9月以菏泽鲁犇肉牛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套取奖励资金50万元并挪作他用。杨某参与相关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潘海鹏律师到庭,提出杨某认罪态度好等意见。法院对二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付某、杨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二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专项资金改用途、套取奖励,本例仍定罪后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专项资金没用到指定用途,可能被评价为滥用职权。
  • 认罪态度影响是否免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滥用职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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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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