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荥刑初字第535号。法院认定康发水、刘洪涛、石配文冒充军人骗33000元,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分别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荥刑初字第535号
- 法院:荥阳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荥检刑诉[2013]49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康发水、刘洪涛、石配文冒充军人,骗得人民币33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分别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康发水、刘洪涛、石配文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说明
三个人一起骗,本例仍可能适用缓刑,不是没有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结伙冒充军人骗钱,可能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人数多不等于一定实刑,也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