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云2622刑初510号。法院认定李存英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孟文磊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云2622刑初510号
- 法院:砚山县人民法院(云南)
- 起诉书:砚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 辩护人:孟文磊律师(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下半年,广南县人民法院领导与农村信用社商议后,安排时任立案庭负责人的李存英不经受案、立案、审理程序,制作478份虚假民事裁定书,帮助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13361130元。李存英分得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李存英对事实无异议,称系领导施压。孟文磊提出属胁从犯、已过追诉时效、有立功。法院认定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不认定胁从犯和立功,因被动接受安排、自首减轻,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存英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领导安排、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没有造成损失,本例仍定罪;因自首等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不经立案制作478份虚假民事裁定,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领导安排、为了结案率、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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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九条。罪名对照见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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