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迎刑初字第881号。法院认定张国强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白云鹰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迎刑初字第881号
- 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山西)
- 起诉书:并迎检公诉刑诉[2014]第748号
- 辩护人:白云鹰律师(山西晋英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7月,张国强担任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西山法庭副庭长、审判员期间,负责审理胡某等人诉西山煤电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案件未审结情况下违背原告意愿,伪造撤诉申请,制作(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张国强对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白云鹰提出向单位主动交代应认定自首、未造成实际损失、患有抑郁症。法院认定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采纳自首意见,因案件已再审、实际损失尚未造成,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国强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为了结案率、已经向单位交代、没有造成损失,本例仍定罪;因自首等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伪造撤诉申请把民事案件撤掉,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领导安排、为了结案率、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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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九条。罪名对照见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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