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津0119刑初359号。法院认定杨迎春犯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辩护人宗朋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津0119刑初359号
  • 法院:蓟县人民法院(天津)
  • 起诉书:津蓟检公诉刑诉〔2017〕366号
  • 辩护人:宗朋律师(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4月至9月,杨迎春以张某1被鬼魂附体为由,用送因果、增寿、清宅、喝仙水等迷信手段为其治疗,期间张某1停止在医院取药用药。白德宝参与点香、添香、清宅。张某1于2016年9月17日死亡,鉴定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恶化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杨迎春称没有让停药。宗朋提出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有过错、死亡无因果关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白德宝称只是看店、点香。法院认定杨迎春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系主犯;白德宝系从犯减轻;仅采纳初犯偶犯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迎春犯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白德宝犯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明

说是没有让停药、只是看店点香、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本例仍定罪;杨迎春处有期徒刑四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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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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