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0223刑初210号。法院认定丁金莲犯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指定辩护人吴焕澄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皖0223刑初210号
  • 法院:南陵县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南检刑诉(2018)211号
  • 辩护人:吴焕澄律师(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4月25日,丁金莲应徐和林及其家人要求,至籍山镇先进村塘西村为其作法驱魔,以醋淋烧热的铁秤砣产生雾气让其吸入;徐和林不配合时,要求家属强行按压。作法结束后不久徐和林死亡。鉴定认为系被人强行控制中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突发心力衰竭死亡。丁金莲经通知到案,赔偿近亲属共计17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丁金莲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吴焕澄提出并非典型利用迷信、死因诱导因素不能完全确定,有自首、已赔偿,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采纳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未予免刑,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丁金莲犯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说明

说是家人请来的、死因是心脏病、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三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