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0223刑初210号。法院认定丁金莲犯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指定辩护人吴焕澄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皖0223刑初210号
- 法院:南陵县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南检刑诉(2018)211号
- 辩护人:吴焕澄律师(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4月25日,丁金莲应徐和林及其家人要求,至籍山镇先进村塘西村为其作法驱魔,以醋淋烧热的铁秤砣产生雾气让其吸入;徐和林不配合时,要求家属强行按压。作法结束后不久徐和林死亡。鉴定认为系被人强行控制中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突发心力衰竭死亡。丁金莲经通知到案,赔偿近亲属共计17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丁金莲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吴焕澄提出并非典型利用迷信、死因诱导因素不能完全确定,有自首、已赔偿,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采纳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未予免刑,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丁金莲犯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说明
说是家人请来的、死因是心脏病、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三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作法驱魔强行控制病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家人请来的、对方自己信、已经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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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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