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闽0121刑初525号。法院认定陆胤鋆骗购外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闽0121刑初525号
  • 法院:闽侯县人民法院(福建)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陆胤鋆使用他人额度以个人分拆方式购买外汇,目的是自己使用。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陆胤鋆应成立自首,购汇目的是自己使用。法院认定构成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陆胤鋆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说明

说是自己用不是倒汇,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别人额度分拆买汇,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骗购外汇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罪名对照见骗购外汇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骗购外汇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