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0)温刑初字第164号。法院认定王某某1骗取出境证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项莉娜律师(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0)温刑初字第164号
- 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温检诉字(2000)第224号
- 辩护人:项莉娜律师(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1998年下半年起,王某某1要求尼某某某将妻子欧爱清、女儿等偷渡到意大利;后以赴毛里塔尼亚旅游、招聘劳工为名申领护照并办理签证,欧、陈在巴黎转机时潜入法国,杨、胡被法国警方遣回上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项莉娜律师到庭。法院认定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尼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王某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尼某某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1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说明
说是办旅游、劳工手续,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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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罪名对照见骗取出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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