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602刑初420号。法院认定范某甲骗取出口退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0602刑初420号
- 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范某甲将两单出口肠衣业务货值高报后申报出口退税,其中一单实际应退130434.53元,高报后多退税款87348.49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范某甲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
说明
说是规避商业风险、货是真出口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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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罪名对照见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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