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04)闸刑初字第287号。法院认定朱某(公开文书写作朱X)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票据诈骗罪,因情节轻微且已退清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4)闸刑初字第287号
  • 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 起诉书:沪闸检刑诉字(2003)第35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朱某明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仍于2003年3月24日求购油漆涂料,当日收取价值人民币13420元的货物后开出支票;对方解付时因存款不足退票,再找人时办公地已搬离。2003年6月6日被抓获,到案后退出全部赃款。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情节轻微且已退清。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票据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货拿走后支票被退、钱也退清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账户没钱还开支票提货,可能构成票据诈骗,不是普通拖欠。
  • 退清赃款可能影响量刑,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票据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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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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