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323刑初109号。法院认定李某变造支票进行诈骗,非法占有10万元,构成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人胡鱼童律师(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鄂0323刑初109号
  • 法院:竹山县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竹检公诉刑诉(2018)79号
  • 辩护人:胡鱼童律师(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8月16日,李某在办理10万元机械款转账时,故意将支票正本大写金额未顶格填写;次日在“拾万圆整”前添加“贰”字,将小写100000元涂改成200000元。2017年8月21日办理转账,从合作社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20万元,非法占有1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胡鱼童律师提出属单位犯罪、案发前已退还的2万元不应认定、犯罪数额为8万元、无非法占有目的。法院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采纳坦白、部分退赃、未造成实际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的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说明

支票是真的、只是改了金额,本例仍定罪。单位犯罪意见未被采纳。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真实支票上添加、涂改金额,仍可能按票据诈骗处理。
  • 单位犯罪是辩点,不是当然成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票据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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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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