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323刑初109号。法院认定李某变造支票进行诈骗,非法占有10万元,构成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人胡鱼童律师(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鄂0323刑初109号
- 法院:竹山县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竹检公诉刑诉(2018)79号
- 辩护人:胡鱼童律师(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8月16日,李某在办理10万元机械款转账时,故意将支票正本大写金额未顶格填写;次日在“拾万圆整”前添加“贰”字,将小写100000元涂改成200000元。2017年8月21日办理转账,从合作社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20万元,非法占有1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胡鱼童律师提出属单位犯罪、案发前已退还的2万元不应认定、犯罪数额为8万元、无非法占有目的。法院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采纳坦白、部分退赃、未造成实际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的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说明
支票是真的、只是改了金额,本例仍定罪。单位犯罪意见未被采纳。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票据诈骗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