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登刑初字第406号。法院认定王三怀破坏电力设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蔡银河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9)登刑初字第406号
  • 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蔡银河律师(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三怀酒后到石材厂,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的一根电线拽断,变压器着火,零壳、机芯、表箱损坏,7家石材厂停工,鉴定损失98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蔡银河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三怀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酒后失控,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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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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