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622刑初20号。法院认定孙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指定辩护人田树磊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鲁1622刑初20号
  • 法院:阳信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滨阳检公刑诉[2020]16号
  • 辩护人:田树磊律师(山东春光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孙某某伙同他人携带断线钳、铁鞋、手电筒,剪断七空动力线,被破坏线路价值约5000元,后自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田树磊提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法院认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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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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