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481刑初515号。法院认定宋某某、司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辩护人司品华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0481刑初515号
  • 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滕检监刑诉[2016]1号
  • 辩护人:司品华律师(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宋某某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1月2日14时许,在滕州市看守所服刑的宋某某、司某某,因被监管人孙某某在监室内骂人、吐口水,先后用塑料瓶灌装热水放在孙某某胸部、腋下,致孙某某身上多处被烫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二人对事实无异议。司品华提出坦白、不是共同犯罪、情节不严重。法院认定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坦白从轻,共同犯罪及情节不严重的意见不予采纳,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司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对方先骂人、已经坦白、不是一起干的,本例仍定罪并处六个月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看守所用热水烫其他在押人员,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对方先骂人、已经赔了医药费、已经刑满释放,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监管秩序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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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一十五条。罪名对照见破坏监管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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