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522刑初281号。法院认定杨国胜破坏交通设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人方彦雯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浙0522刑初281号
- 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方彦雯律师(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国胜在夜间窃取窨井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方彦雯提出窃取窨井盖的地点和大小对交通安全风险相对较低,请求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国胜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明
说是井盖不大,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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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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