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826刑初145号。法院认定金某破坏交通设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张军、郭赞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鲁0826刑初145号
- 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微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 辩护人:张军律师、郭赞律师(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金某驾驶重型铲车因超宽无法通过,用铲斗将桥头限宽墩撬起并向前推行约2米,原位置留下深坑,限宽墩损失价值1700元,后赔偿24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张军、郭赞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金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破坏交通设施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