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沭刑初字第358号。法院对党某、胡某、刘某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沭刑初字第358号
- 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沭检刑刑诉(2015)35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党某、胡某对村民胡甲不满,商量由胡某出钱、党某找人毁树苗。2013年8月28日凌晨6时许,党某指使刘某和周某到胡甲、诸某责任田,毁坏海棠苗木1050棵,鉴定价值1.28万元。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请求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三被告人开庭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党某、胡某、刘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出钱找人毁树苗,本例出钱的、找人的、动手的都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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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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