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云0103刑初742号。法院认定陶学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马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云0103刑初742号
- 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云南)
- 起诉书:盘检刑诉(2017)801号
- 辩护人:马娟律师(云南望城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陶学渊任国有货运公司昆明分公司经理期间,未经核实与他人签订四份伪造的运输协议,向指定物流公司支付人民币762200元,仅追回5万元,直接损失人民币712200元。其其后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法院未采纳,认定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系自首,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陶学渊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要请示领导、没有收好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国有公司经理不核实就签运输合同打款,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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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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