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1181刑初241号。法院认定张×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辩护人张×2、郭×1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晋1181刑初241号
  • 法院:孝义市人民法院(山西)
  • 起诉书:孝检二部刑诉(2020)7号
  • 辩护人:张×2、郭×1律师(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1担任某国有煤炭运销公司经理期间,未核实购销合同即将1000万元预付款入账,又未核实委托书真伪,决定支付中间人950万元。中间人未发煤,法院终审判决返还1000万元,账户资金被划拨,损失95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自首、集体决定、已报案。法院认定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1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明

说是集体开会决定、已经报案,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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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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