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602刑初332号。法院认定抢夺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1602刑初332号
  • 法院: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滨区检公刑诉[2016]34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12月9日9时许,郭立军在滨城区黄河十路、渤海七路路口附近宣某经营的福利彩票店内购买10582元彩票后,趁宣某不备未付款逃走。后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郭立军供述与指控一致。法院认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拿走彩票不付钱,本例按抢夺定罪。赔了钱仍定罪后再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当着店主的面拿走彩票不付款,可能被评价为抢夺。
  • 赔偿谅解影响是否免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抢夺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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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抢夺刑事案件解释第五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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