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嘉桐刑初字第217号。法院认定抢夺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嘉桐刑初字第217号
-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桐检公诉刑诉(2014)106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月10日下午,冉某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交通科技典当行以一部苹果4代手机抵押借款1000元,期限10天。1月15日无法赎回,趁朱某不备从柜台上抢走该手机后逃离。鉴定价值186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冉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已退清赃款,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抢夺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抢走的是自己抵押出去的手机,仍可能定罪。本例退清赃款后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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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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