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611刑初69号。法院认定抢夺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湘0611刑初69号
- 法院: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7]6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周岳太为帮舅舅刘某1讨要1800元欠款,以购车要看车为名找到侯某试车,后在抢车钥匙和推搡中致侯某轻微伤,将车牌湘F×××××的日产绅爵车开走并抵押、出售。评估价值1.35万元。后赔偿2.8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周岳太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在债务追讨过程中使用胁迫手段强行开走、占用他人车辆,属于抢夺他人财物。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抢夺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对方欠钱,不能直接把车开走。本例赔偿谅解后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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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按抢夺定罪。罪名对照见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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