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341号。法院认定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341号
  • 法院:新泰市人民法院(山东)
  • 程序: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
  • 起诉书:新检公刑诉(2015)396号
  • 辩护人:庞吉俊律师(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甲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本页不转述侵害过程。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庞吉俊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未单独摘录口头辩护词全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李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本罪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例宣告缓刑,不能保证同类案件都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可以不公开审理。
  • 缓刑不是无罪,也不是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强奸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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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李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罪名对照见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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