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113刑初199号。法院认定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川0113刑初199号
  • 法院: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四川)
  • 程序:不公开开庭
  • 起诉书: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
  • 辩护人:张竞律师(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杨某某对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竞律师提出系犯罪未遂、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认定未遂、坦白,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系犯罪未遂,坦白。判决: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说明

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本例宣告缓刑。不能保证未遂都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本例按未遂评价,不是中止。
  • 坦白可以从轻,本例据此并适用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强奸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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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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