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绍越刑初字第178号。法院认定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绍越刑初字第178号
  •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 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
  • 起诉书:越检公诉刑诉(2014)2176号
  • 辩护人:倪晓钢律师(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违背妇女意志着手实施后,因对方哀求自动放弃并离开。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后补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请求免除处罚。公诉机关就中止、自首等量刑情节提出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属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应依法免除处罚;自首;补偿并获谅解。判决:张某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说明

自动放弃仍被定罪。免刑不是无罪。中止、自首、谅解不能保证每案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着手后自动放弃,本例按犯罪中止评价,不是“没做成就没事”。
  •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本例据此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强奸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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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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