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哈垦刑初字第35号。法院认定杨更元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赵发生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辩护人白建帏、曹妍,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哈垦刑初字第35号
  • 法院: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新疆)
  • 起诉书:新兵哈垦检刑诉(2015)24号
  • 辩护人:白建帏、曹妍律师(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1月31日晚,杨更元、赵发生等人吃饭喝酒后,杨更元酒后驾驶轿车。23时30分左右,杨更元因让车问题与被害人吴某在哈密市迎宾大道皇后天街售房部门口人行道上争吵、厮打。吴某亮明警察身份并鸣枪示警。杨更元对赵发生说「生子,把枪卸了」,二人冲上前把吴某按倒,拳打脚踢,并拉扯吴某挡在右腰间的胳膊,致手部、头面部、脖子等部位受伤。杨更元血液乙醇含量137mg/100ml。审理期间二人与吴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杨更元辩称没有开过车,没有抢枪故意,听见枪响认为是假枪。辩护人白建帏提出危险驾驶、抢劫枪支证据不足。赵发生及其辩护人曹妍的意见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法院认定杨更元明知对方持枪仍拉扯持枪胳膊,构成抢劫枪支罪;醉酒驾车另构成危险驾驶罪。抢劫枪支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未遂;杨更元主犯,赵发生从犯、累犯。因赔偿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更元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被告人赵发生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说明

说是酒后冲动、没有把枪拿走、已经赔偿,本例仍定罪;法院认定未遂后,杨更元就本罪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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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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