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黑1222刑初24号。法院认定王立国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辩护人刘春海,公开文书未记载执业机构。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黑1222刑初24号
- 法院:兰西县人民法院(黑龙江)
- 起诉书:黑兰检公诉刑诉[2017]15号
- 辩护人:刘春海(公开文书未记载执业机构)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2年9月22日4时许,兰西县公安局榆林派出所干警贝某、庞某等人到榆林镇林强村柯家屯抓捕在逃的王立权。王立权在家中拒捕,并伙同妻子柯友凤、弟弟王立国抢夺干警枪支。王立权先把庞某的手枪抢走后扔掉逃走;王立国捡起后又被庞某夺回。随后王立国等人把庞某、贝某先后按倒抢枪。王立国最终把庞某的手枪抢走交给母亲周秀芳,后又让周秀芳把枪交还给警察,自己逃离现场。2016年11月16日在哈尔滨市被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王立国当庭供认不讳。辩护人刘春海提出王立国缺乏将枪支占为己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枪支罪,应定妨碍公务罪。法院认定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当场暴力劫取枪支即构成本罪,不采纳该意见;因初犯、当庭认罪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立国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说明
说是后来已经让家人把枪交还、没有想占为己有、应定妨害公务,本例仍按本罪定罪;王立国处有期徒刑十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抓捕现场帮亲属去夺民警手枪,即使后来交还,也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想打架、枪是地上拾的、后来已经交还,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能减到十年以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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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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