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1325刑初230号。法院认定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迫按提出的标准赔偿,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轻微,对刘静、陈国永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贾金宁律师(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豫1325刑初230号
- 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内检公诉刑诉(2018)136号
- 辩护人:贾金宁律师(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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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7月15日施工方进驻承建省道大桥拆旧建新。陈国永多次阻拦施工、发短信威胁,刘静与陈国永以上访名义要挟,要求按每亩58000元赔偿。施工方于2017年9月26日按该标准支付17400元,对应临时占用的三分土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贾金宁律师提出临时占地认定无依据、刘静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施工方应当赔偿。法院仍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静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国永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占地补偿谈不拢,本例仍按强迫交易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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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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