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2222刑初126号。法院认定包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记载值班律师红丽见证认罪认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内2222刑初126号
- 法院: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内蒙古)
- 起诉书: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5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记载值班律师红丽见证认罪认罚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包某在当地足疗店接受服务时强行亲吻、抚摸技师杨某,杨某反抗时被咬伤面部。包某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包某对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包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消费场所推油时动手、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消费场所强行动手,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谅解或只是消费场所动手,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强制猥亵、侮辱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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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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