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2222刑初126号。法院认定包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记载值班律师红丽见证认罪认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内2222刑初126号
  • 法院: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内蒙古)
  • 起诉书: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5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记载值班律师红丽见证认罪认罚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包某在当地足疗店接受服务时强行亲吻、抚摸技师杨某,杨某反抗时被咬伤面部。包某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包某对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包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消费场所推油时动手、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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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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