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1623刑初190号。法院认定汪明国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辩护人张厚清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川1623刑初190号
  • 法院: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邻检公诉刑诉[2018]160号
  • 辩护人:张厚清律师(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汪明国趁方某出门之机进入其住处,将方某推倒后强行抓摸,方某呼喊反抗后被放开。汪明国主动投案,亲属给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汪明国认罪。辩护人提出自首、已赔偿谅解、初犯,建议缓刑。法院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汪明国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闯入他人住处强行抓摸,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谅解或只是消费场所动手,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强制猥亵、侮辱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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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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