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1082刑初213号。法院认定敲诈勒索罪,因犯罪中止对三名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浙1082刑初213号
- 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临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
- 辩护人:罗菊萍律师(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为魏某辩护)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7月,魏某、朱某、陈某事先商量,利用魏某手中的隐私视频向秦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三人贴条、查电话、多次打电话,以将视频发到网上或贴到小区相要挟。秦某一直拖延不付钱,三人感觉无法要到钱而停止。2015年8月18日三人被抓获。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三人对查明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罗菊萍律师提出与法院认定相符的意见。公开文书没有逐句抄录辩护词,只记载了当庭处理,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相符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言语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实施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判决:魏某、朱某、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均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说明
威胁索要10万元仍免刑,是因为这份判决认定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不是“没要到钱就不构成犯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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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罪名对照见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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