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彭泽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彭刑初字第15号。法院认定徐某某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陆漾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彭刑初字第15号
  • 法院:彭泽县人民法院(江西)
  • 起诉书:彭检公刑诉(2015)4号
  • 辩护人:陆漾律师(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徐某某为证明弟弟徐爱平(后改名徐楷)未改年龄,多次到派出所以「老表遗失户籍」为由查找档案,撕下迁移证存根并销毁、撕毁身份证编号登记表相关页、将填好的空白常住人口登记表订入其他档案。彭泽县档案局证明涉案材料属国家所有档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徐某某表示认罪。辩护人陆漾提出不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认罪态度好、女儿患病请求缓刑。法院认定构成本罪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档案破旧随手放着、只是想证明没改年龄,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三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多次撕毁、篡改派出所户籍档案,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后来还回去了、只是复印、档案随手放着,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轻判。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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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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