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1091刑初307号。法院认定邓某、曹某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辩护人赵宏辉、王玮、黄莲香、刘家琛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鲁1091刑初307号
- 法院: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威高检公刑诉[2017]321号
- 辩护人:赵宏辉、王玮律师(山东康桥(威海)、海明达律师事务所);黄莲香、刘家琛律师(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9月30日,邓某、曹某到威海市国土资源局,邓某从会议室拿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档案》交给曹某并微信让其「藏起来」,曹某带离后二人离开;当日下午经跑腿送回档案,后自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赵宏辉认为邓某不构成犯罪;王玮主张自首、情节轻微。曹某及其辩护人否认共同窃取故意、主张从犯。法院认定共同构成本罪;邓某自首从轻,曹某不认定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曹某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只是想了解土地信息、当天就还回去了,本例仍定罪并处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国土局会议室拿走工业用地招拍挂档案,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后来还回去了、只是复印、档案随手放着,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轻判。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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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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