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辽0203刑初40号。文书查一审全文未能稳定返回,主文与事实来自二审(2017)辽02刑终239号转载。法院认定原英丽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开二审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辽0203刑初40号
-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公开二审文书未完整记载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二审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二审文书记载:2015年3月16日11时许,原英丽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26助理室要求复印其代理的民事卷宗,助理将该卷宗交给其去复印;原英丽未交还并将卷宗带出法院,催要时称没有拿或丢了;2015年5月7日通过其丈夫姜某归还卷宗。二审案号(2017)辽02刑终239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一审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二审中原英丽上诉请求改判无罪。二审认为其擅自带离并藏匿、催要拒不归还,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原英丽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明
说是只是拿去复印、后来已经还回去了,本例仍定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代理案件把法院卷宗带出不还,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后来还回去了、只是复印、档案随手放着,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轻判。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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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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