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案号(2025)晋0882刑初175号。法院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晋0882刑初175号
- 法院:河津市人民法院(山西)
- 起诉书:河检刑诉(2025)115号
- 辩护人:史英霞律师、宁鹏飞律师(山西龙门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薛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被评价为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2025年4月14日向法院退缴40175元违法所得。另判决载明退缴违法所得50175元予以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史英霞律师、宁鹏飞律师接受委托,史英霞律师到庭,未单独摘录口头辩护词全文。法院认定自首、认罪认罚并自愿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薛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已缴纳);退缴的违法所得501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说明
被评价为情节特别严重后仍可能缓刑,不能保证同等评价都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公开文书未展开购买、出售的具体条数,本页只写判决已经认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和退缴金额。
- 自首、退缴、认罪认罚是这份判决适用缓刑的情节。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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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罪名对照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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