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云2502刑初2号。法院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从重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2)云2502刑初2号
- 法院:开远市人民法院(云南)
- 起诉书:开检刑诉〔2021〕340号
- 辩护人:孙自刚律师(云南红河谷(个旧)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向他人出售。庭后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公开文书未展开出售条数,另查明退缴违法所得3652.56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孙自刚律师对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坦白、认罪认罚、愿意退赃缴罚金、初犯偶犯、有固定执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免刑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应从重处罚。坦白、认罪认罚、退缴从轻。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退缴违法所得3652.56元没收;随案手机依法没收。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相关司法解释。
说明
履职或提供服务中获得后再出售,依法从重。辩护人建议免刑,本例未采纳。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从重情节不等于一定实刑,本例仍宣告拘役缓刑。
- 建议免刑未被采纳,说明从宽情节不能保证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罪名对照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