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绍新刑初字第265号。法院认定章某甲、丁某侵犯商业秘密,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潘衍律师(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丁晓锋律师(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绍新刑初字第265号
  • 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新检公诉刑诉(2014)1184号
  • 辩护人:潘衍律师(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丁晓锋律师(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章某甲系主犯,丁某系从犯,相关技术研发成本鉴定为242.43万元;丁某收取好处费1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从轻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主从犯,分别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章某甲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丁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说明

从犯只收了好处费,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研发成本鉴定到百万元级,仍可能适用缓刑,不是没有罪。
  • 从犯只收好处费,也可能一并定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侵犯商业秘密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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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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