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杭余刑初字第838号。法院认定陶某摆摊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查获819张光碟、792张属非法出版物,尚未实际售出系犯罪未遂,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杭余刑初字第838号
-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杭余检刑诉(2012)78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4月11日,陶某在道路上摆摊销售盗版音像制品,当场查获尚未售出的疑似盗版光碟819张,其中792张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陶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尚未实际售出,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认定既遂不当。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陶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盘还没卖掉,本例仍定罪。未遂后免刑,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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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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