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724刑初50号。法院认定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宣告李春海无罪。辩护人峁海元律师(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苏0724刑初50号
  • 法院:灌南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 辩护人:峁海元律师(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春海承运小麦1075.829吨,卸货1021.2吨后,剩余54.629吨潮湿霉变被拒收,变卖得款2.8万余元。双方为货损赔偿、运费结算发生争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峁海元律师辩称主观上无侵占故意,客观上无侵占行为。法院认定已通知自诉人到场,其后价值、许可、冲抵余额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对指控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李春海无罪。

说明

承运途中变卖霉变货物,本例没有按侵占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交货不能时有没有通知货主,会影响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 运费结算说不清,更常见先走民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侵占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侵占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侵占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